贷款知识
一、贷款概述
贷款是银行将资金直接贷给债务人所形成的债权。广义的贷
款指贷款、贴现、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。
贷款的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,一般采用一次性
还本付息、定期付息到期还本、等额本息还款法、等额本金还款
法、滞后等额本息还款法、滞后等额本金还款法等多种还款方式。
二、个人贷款
(一)个人贷款的概念和分类
个人贷款是指以自然人为借款人的贷款。个人贷款主要分为
个人消费贷款(包括个人购买住房、购买汽车、住房装修、旅游、
教育、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及其他生活消费用途的贷款)和个人
经营贷款。
(二)个人住房贷款
个人住房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、建造和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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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各类型住房的贷款。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,借款人必须
提供担保,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,贷款人有权依法
处理其抵押物。
个人住房贷款有三种,分别是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、住房公
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银行用信
贷资金发放的贷款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自于职工缴存的住
房公积金存款,因此这类贷款只贷给那些住房公积金缴存人,但
有余额上的限制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上述两种贷款的组合。
银行办理住房贷款通常采用两种分期还本付息方式。一是等
额本息还款法,贷款期限每月以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本息;二是
等额本金还款法,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,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
递减。
1、商业性住房贷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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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住房公积金贷款
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(含 1 年)的实行合同
利率,遇法定利率调整,不分段计息;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,
遇法定利率调整调整,于次年 1 月 1 日开始,按相应利率档次执
行新的利率规定。
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方式和还款方式,由借贷双方协商确
定,可在合同期内按月、按季、按年调整,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
确定方式。
(三)个人汽车贷款
个人汽车贷款是指授权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机构
向个人借款人发放购买汽车(含二手车)的贷款业务,包括个人
自用车贷款和个人商用车贷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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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教育助学贷款
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向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及其直
系亲属、法定监护人,或准备接受各类教育培训的自然人发放的
人民币贷款业务。其中,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对符合中央和地方财
政贴息规定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发放的人民币贷款;生源地信用
助学贷款是指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
生和家长(或其他法定监护人)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(市区)
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,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
融机构发放,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
费、住宿费的助学贷款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,不需
要担保和抵押,学生和家长(或其他法定监护人)为共同借款人,
共同承担还款责任;一般助学贷款是指对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新
录取学生以及在职深造、再就业培训、出国留学人员发放的商业
性人民币贷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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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助学贷款一般最长期限不超过 8 年(含 8 年,特例可达
12 年),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适当展期。
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是指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
全日制本、专科学生、研究生及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在
校学生。在校学生还须具备以下条件:一是品德优良、学习认真;
二是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人对其身份提供证明;三是保证毕业后
在贷款未还清前向贷款行提供有效联系方式。
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一是具有中华
人民共和国国籍;二是诚实守信,遵纪守法;三是已被根据国家
有关规定批准设立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高校、
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,取得真实、合法、有效
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;四是学生本人入学前户
籍、其父母(或其他法定监护人)户籍均在本市、县(市、区);
五是家庭经济困难,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
业所需的基本费用。
一般助学贷款的对象是指接受各类教育的在校学生、出国留
学学生或其直系亲属、法定监护人,或在职攻读学位和接受再就
业培训的人员。申请一般助学贷款的借款人还须具备以下条件:
一是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,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;二是在贷
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,愿意接受贷款行信贷、
结算监督;三是出国留学生须有就读学校的《录取通知书》或相
关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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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小额担保贷款
(一)小额担保贷款的概念及对象
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(含农村信用社,下同)发放,
由专门担保机构或专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,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
员、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、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
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再就业的贷款,以及商业银行对新增就业岗
位吸纳上述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
发放的贷款。
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主要为: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、就业
困难人员、军队退役军人、高校毕业生、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创
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、非正规就业劳
动组织。
(二)小额担保贷款的金额及优惠政策
根据中国人民银行《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
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》规定,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者个人,
贷款额度为不超过 5 万元。对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与组织
起来就业开办企业的,提高到可按人均 5 万元以内、总额不超过
20 万元的额度实行“捆绑式”贷款。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
小企业,贷款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。
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,个人贷款
额度在现行政策规定的额度上可适当放宽,但最高不得超过 8 万
元,还款方式和计、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。对符合条件的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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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,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可将
人均最高额度提高至 10 万元、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,实行“捆绑
式”贷款。
(三)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
借款人申请贷款时,应持工商、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、税
务登记证,抵(质)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等相关材
料报所在地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部门,经劳动就业和社会保
障服务所审查符合规定的,报送小额担保贷款联合会审机构联合
会审。不同意贷款的,注明原因将资料返还申请人;同意贷款的,
承贷机构通知借款人完善贷款抵押担保等手续后,向借款人发放
贷款。
(四)小额担保贷款的逾期责任
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贷
款项目,经办银行应向借款人发出“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”,并
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担保机构,履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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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索责任。追索期结束,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金的,由经办银
行向担保机构出具《代偿通知书》。代偿期后担保机构向经办银
行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。担保机构应依法对借款人行使追偿
权。
四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
(一)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概念
所谓质押贷款,是指贷款人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规
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
贷款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以合法拥
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,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授信支持和贷
款的融资模式。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单位为借款人,借款人
必须是出质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。一件注册商标有两个以上共
同所有人的,借款人为该注册商标的全体共有人。借款人应以其
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(或服务)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
的专用权一并出质。
(二)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限制
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授信额度,即贷款额度以出质注
册商标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,由贷款人按注册商标评估价值
的一定比例确定,原则上不超过注册商标评估价值的 50%。
(三)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期限
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综合授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,其
间,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,适当调整综合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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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额度,在授信额度内借款人可随借随还。
五、专利权质押贷款
(一)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概念
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发明专利、实用新
型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,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、外币贷
款,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。
(二)专利权质押贷款的质押率与贷款期限
专利权质押贷款金额,一般不超过该专利权的市场公允价值
或评估值的 50%。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,特殊情况下不超过
二年。超过一年期限的,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对其出质的专利技
术予以重新评估,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充担保。
(三)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申请
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需向拟受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如下
材料: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;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工商营
业执照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、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;拟出质的
专利权的评价报告。
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
其个人资产为该项贷款提供补充担保,或寻求专业担保机构提供
补充担保支持。
六、贴现
(一)贴现的概念
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,为了取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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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金,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,是持票
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。
(二)贴现的办理
1、申报材料
持票人办理汇票贴现业务时,需填写《商业汇票贴现申请
书》,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章(或授权代理人章)后提交贴现行,
并提供以下资料:
(1)未到期且格式完整的商业汇票;
(2)贴现申请人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或《营业执照》
复印件;
(3)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
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,以及交易合同原件。
(4)贴现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。
2、办理程序
(1)持票企业提供票据原件由银行代为查询,确定真实性;
(2)持票企业填写贴现申请书、贴现凭证;
(3)持票企业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合同、交易发票;
(4)、商业汇票贴现前由贴现行对贴现企业进行授信审查;
(5)银行审核票据及资料;
(6)银行计收利息,发放贴现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