反洗钱相关知识

洗钱,顾名思义,就是将“脏”钱洗干净,然后“清洁”的
钱就可以用了。也许您觉得洗钱离我们的生活太遥远,可是在实
际生活中洗钱行为就在我们身边。本章将通过对洗钱行为以及反
洗钱监管的介绍,让您在实际生活中警惕身边的洗钱陷阱,远离
犯罪。
第一节 洗钱基本概念、途径及危害
一、什么是洗钱
洗钱,英文名称为 Money Laundering,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
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,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
为和过程。洗钱活动最早出现在 20 世纪 20 年代,当时美国芝加
哥的一名黑手党成员开了一家洗衣店,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
入时,他把那些通过赌博、走私、勒索获得的非法收入混入洗衣
收入中,再向税务部门纳税,扣去应缴的税款后,剩下的非法所
得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。这就是“洗钱”一词的由来。
我国《刑法》第 191 条的规定:“明知是毒品犯罪、黑社会
性质的组织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贪污贿赂犯罪、破
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为
掩饰、隐瞒其来源和性质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没收实施以上犯
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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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者单处洗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;情节严重
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洗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
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:(一)提供资金帐户的;(二)协助将财产
转换为现金、金融票据、有价证券的;(三)通过转账或者其他
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;(四)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;(五)
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。”
二、洗钱活动的途径或方式
典型的洗钱过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,即:处置阶段、离析阶
段和融合阶段。
处置阶段是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。处置阶段
是洗钱的第一阶段,也是洗钱过程中犯罪者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
段。
离析阶段也叫培植阶段,主要是通过用复杂多层的金融交
易,将非法收益及其来源分开,分散其非法所得,从而掩盖查账
线索和隐藏罪犯身份。
融合阶段又叫归并阶段。融合阶段是洗钱链条中的最后阶
段,又称为“整合阶段”,被形象的描述为“甩干”,其目的在于
使非法变为形式合法,为犯罪得来的资金或财产提供表面的合法
性。在融合阶段,资金被转移至与犯罪组织或个人无明显联系的
合法组织或个人的账户内,分散的资金被重新归拢聚集起来,用
于投资实业、证券市场等正当商业活动,成为应纳税的合法收入,
开始融入合法的金融经济体系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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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钱的主要途径或方式有:
(一)利用金融机构
洗钱者利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技巧包括:匿名存储、利用银行
贷款掩饰犯罪收益、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。
1、伪造商业票据。洗钱者首先将犯罪收益存入甲国银行,
并用其购买信用证,该信用证用于某项虚构的从乙国到甲国的商
品进口交易,然后用伪造的提货单在乙国的银行兑现。有时犯罪
者也利用一些真实的商业交易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,但在数量
和价格上做文章。
2、通过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。目前,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
明显,巨额金融交易可利用通讯网络等现代化交易工具瞬间完
成。由于股价变化起伏较大而且交易痕迹调查比较困难,因此,
一些洗钱者利用国际证券市场进行洗钱。在保险市场,一些洗钱
者常常(通过趸交形式一次性)购买高额保险,然后采取犹豫期
退保的方式折价赎回。
3、用支票开立账户进行洗钱。有关国家对洗钱活动进行调
查的结果表明:利用票据交易所开出的票据也是洗钱的方法之
一。如在美国街头出售毒品得来的现金通过边境被走私到墨西
哥,洗钱者将这些现金提供给票据交易所,票据交易所向洗钱者
提供向美国或墨西哥银行开立的现金支票。然后,洗钱者以这些
票据开立银行账户,随后该笔资金被转入犯罪分子需要的国家。
4、利用银行存款的国际转移进行洗钱。英国警方根据举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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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一参与在英国贩毒并为一美国运毒辛迪加进行洗钱的案件进
行了调查。贩毒者首先将出售毒品所得零星现金存入一英国银
行,随后提取一定数目的现金经另一家金融机构转移到美国,同
时也采取支票的形式对资金进行转移。洗钱者不断只转移一些小
金额资金以避免超过美国政府规定的货币报告限额。在 18 个月
的时间里,该犯罪分子共洗钱 200 万英镑,并用这些钱在美国购
置财产。
5、信贷回收。洗钱者利用非法资金作抵押(如存款单、证券
等)取得完全合法的银行贷款,然后再利用这些贷款购买不动产、
企业或其他资产。犯罪资金经过改头换面后,其真正的来源就越
来越不明显。
6、利用期货、期权洗钱。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利用金融衍生
产品,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洗钱是跨国洗钱的重要方式。期货、
期权是犯罪分子在实施复杂金融交易时的常用工具。通过期货经
纪人将犯罪收入投入到国际期货市场清洗对洗钱犯罪组织具有
非常大的吸引力。在国际期货市场上,交易行为都是以期货经纪
人的名义进行的,期货交易所并不要求经纪人对客户的资金来源
作出说明,犯罪分子通过期货经纪人将犯罪收入投入期货市场,
能够有效避免暴露自己的真实面目和犯罪收入的来源。期货交易
中的匿名惯例掩盖了洗钱活动,此外,变幻莫测的期货价格和复
杂的交易技术,往往使外部人士眼花缭乱,大量参与交易的资金
及公司来自世界各地,将犯罪收入隐匿其中往往难以发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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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或个人资产进行保密的限

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:
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。除了法律规定“例外”的情况外,
披露客户的账户即构成刑事犯罪。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。设立
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任何限制。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
保密法。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、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。
并且因为公司享有保密的权利,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面目非常困
难。较为典型的国家和地区有:瑞士、开曼、巴拿马、巴哈马以
及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的一些岛国。
(三)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
1、成立空壳公司。也被称为提名人公司,一般是指为匿名
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,这种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
持票人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。被提名人往往是为收取一定
管理费而根据外国律师的指令登记成立公司的当地人。被提名人
对公司的真实所有人一无所知。空壳公司的上述特点特别有利于
掩饰犯罪收益。比如一些离岸金融中心的法律规定,允许设立匿
名公司,包括匿名的离岸银行。公司注册地对公司的所有人、受
益人以及经营情况一无所知。匿名公司这些特点能够有效隐匿犯
罪收益的来源和所有者的真实身份。匿名公司经常被用于跨国洗
钱,在洗钱过程中,黑钱先被汇往离岸金融中心,并在当地注册
成立匿名公司,然后再以匿名公司的名义对本国或其他国家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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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,投资来源和投资人真实身份由于受匿名公司注册地的法律限
制而无从追查。
2、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。在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限制下,
如果直接向银行存入大量现金,必然会因为不能说明现金的合理
来源而引起当局的追查。为了能够合理解释大量存入银行的现金
的来源,向现金流入密集型行业投资是犯罪组织洗钱的又一手
法。现金密集型行业包括:娱乐场所、餐饮业、小型超市等,在
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能够收入大量现金是这些行业的共同特点。
在洗钱过程中犯罪组织以正当经营所得的名义将犯罪收入混入
合法收入中向税务当局申报,在依法纳税的外衣下使犯罪收入合
法化。纳税后,犯罪收入就变成完全意义上的正当收入了,在这
里,纳税的税款则被犯罪组织视为洗钱的成本。
3、利用假财务公司、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洗钱。国外司
法机构有证据表明部分犯罪分子通过开办假财务公司来转化自
己的非法所得。如为了便利洗钱过程,犯罪分子雇佣律师,开立
了一个账户并存入了犯罪分子从财务公司转来的 50 万英镑,随
后将这笔资金转移到他的律师事务所的银行账户上,接下来律师
又根据犯罪分子指令把钱从账户中提走,成为犯罪分子财产。
(四)通过市场的商品交易活动
洗钱者可能会因受到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严格限制,在短期
内无法方便地将现金转变为银行存款,但大量持有现金对犯罪组
织来说是极其危险的。同样是为了达到尽快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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形态的目的,购置贵金属、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,也是洗钱者选
择的一种方式。采用这种方式可以暂时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
态。洗钱者之所以选择昂贵的贵金属、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为载
体转换现金形态,是因为:第一,贵金属、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
具有较强的流动性,变现能力强,洗钱者在需要现金时或出现合
适的机会时,变现非常便利;第二,使用现金购买贵金属、古玩
以及珍贵艺术品是这些行业的惯例,交易时大量使用现金不会引
起注意和怀疑;第三,走私贵金属、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与走私
现金相比更不易被查获,比走私现金安全性更高。还有的犯罪分
子把非法所得直接用来购买别墅、飞机、金融债券等,然后再转
卖,从中套取现金,存入本国或国外银行,变成合法的货币资金。
(五)其他洗钱方式
1、走私。洗钱者将现金通过种种方式偷运到其他国家,由
其他的洗钱者对偷运的现金进行处理。此外,洗钱者还通过贵金
属或艺术品的走私来清洗犯罪收益。
2、利用“地下钱庄”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益。近年来,
随着我国反洗钱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对非法外汇交易活
动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,犯罪分子通过合法的银行系统向境外转
移犯罪收入所冒的风险也日益加大,大量的犯罪收益开始通过
“地下钱庄”向境外转移。在我国沿海地区,一些“地下钱庄”
专为跨境洗钱而设立,主要为在内地和香港之间转移黑钱提供服
务。国内许多大案的要犯如远华走私案中的赖昌星等都是“地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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钱庄”的主要客户。利用民间借贷洗钱与通过“地下钱庄”洗钱
手法类似,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交由民间借贷者,通过贷款的形
式给城乡中小企业,然后将回笼的资金存入犯罪分子指定的银行
账户,或由关联的城乡中小企业以创办实业的形式再次洗钱。
3、通过购买彩票、购买房产和虚假拍卖等方式进行洗钱。
目前,国际上洗钱手法又有新的变化。例如,使用通讯账户、
高薪聘请私人金融专家、使用信用卡和国际互联网等进行洗钱。
第二节 反洗钱监管
一、我国反洗钱监管体系
自从有了洗钱活动,反洗钱与洗钱的斗争就从未停止。我国
在反洗钱监管体系建设方面也取得较大进展和成效。1997 年,
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时专门规定了洗钱罪。2006 年 10
月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》出台。2006 年至 2007 年,中
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》、《金融机构大额交
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》、《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
疑交易管理办法》等多部反洗钱管理规章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
国反洗钱法》的规定,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
的行政主管部门;同时,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
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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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洗钱的预防和监控
有效的预防和监控措施是遏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础。
近年来,人民银行、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依法采取预防、
监控措施,履行反洗钱义务。
(一)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预控管理
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反洗钱信息监测中心,接收、分析大额和
可疑交易报告;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,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
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;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金融监督管
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;开展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资金
监测;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、检查;在职
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;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
关的信息和资料;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;实
施反洗钱调查、反洗钱现场检查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等反洗钱监
管措施。
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
机构反洗钱规章,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
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以及客户身份
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;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
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;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金
融交易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;审查新设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
控制制度方案,对于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予批准当事人的设立申
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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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确定个人携带现金、无
记名有价证券出入海关的报告标准,发现出入海关的个人所携带
的现金以及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,海关应及时向国务
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。
(二)金融机构预控管理
金融机构按照《反洗钱法》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
度,依法实施客户身份识别、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、大
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。
客户身份识别制度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
础性工作。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
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、现钞兑换、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,
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,
进行核对并登记。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,金融机构同时对
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
并登记。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、信托等业务关系,合同的受益人
不是客户本人的,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
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。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
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,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
账户。同时,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。必要时,
金融机构可以向公安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
信息。
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。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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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,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、损
毁,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。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,
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,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。客户身
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、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,应当至
少保存五年。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,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
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。
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。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
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
告。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发现资金交易的金额、频率、流
向、性质等有异常情形,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依法向中国反
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。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
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,应
当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。
三、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
为了在反洗钱工作中合理、有效地保护金融机构客户的个人
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信息,我国《反洗钱法》作出了明确规定:一
是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
交易信息,应当予以保密;非依法律规定,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
人提供。二是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作出了严格限制,规定反洗钱
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、机构
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,只能用于反洗
钱行政调查,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照《反洗钱法》获得的客户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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份资料和交易信息,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。三是规定中国人
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,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和可
疑交易报告的接收、分析、保存机构,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
侵犯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。
第三节 如何防范洗钱活动
一、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
为了防止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,防止不法分子浑
水摸鱼扰乱正常金融秩序,您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配合完
成以下工作:出示身份证件;如实填写身份信息,如您的姓名、
年龄、职业、联系方式等;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、信函、电子邮
件等方式确认您的身份信息;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
问。
案例 5.1
2005 年,新加坡人罗某到 S 市某银行办理业务时,一
直躲避银行监控镜头。银行工作人员向其询问资金用途时,
罗某开始不愿回答,而后又声称是在做外贸生意。之后罗某
立即通过电话将其账户内资金全部转至该行另一客户陈某
的账户。由于陈某账户资金交易比较大,该银行希望为陈某
办理一张 VIP 卡,陈某欣然应允,而此时在旁的罗某立即进
行了阻止。此举引起了银行怀疑,立即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
了可疑交易报告。根据这一线索,当地人民银行配合警方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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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破获了这起我国最大的地下钱庄案,经司法认定该案的涉
案金额超过了 50 亿元。
二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和账户
(一)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
为成他人之美而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,可能产生以下后
果:
1、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;
2、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;
3、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;
4、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;
5、他人的不正当行为可能致使您的声誉受损。
案例 5.2
2008 年 1 月,C 市警方根据举报发现一小区空房内存
有巨额现金 900 多万元。调查发现房主为下岗职工傅某,
但傅某坚决否认自己曾经购买该房产,也不知道房内现金
是谁的。经回忆,傅某才想起来,数月前曾经把自己的身
份证借给了妹妹。进一步调查发现,傅某的妹妹是 C 市某
县交通局局长的妻子,为了隐瞒丈夫受贿所得,她借亲属
的身份证件购买了多处房产进行洗钱。
(二)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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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账户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,也是国家进行反洗
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。贪官、毒贩、恐怖
分子以及所有的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,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
护,通过您的账户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。因此不出租出借账
户既是对您自身的保护,也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。
案例 5.3
2006 年 7 月,潘某找到杜某,说急需一批银行卡账户
用于资金周转。于是杜某收集了大量身份证件,用这些身
份证件在 S 市某银行办理了大量个人银行卡账户,并将这
些银行卡借给潘某使用。潘某得到银行卡后,按事先约定
联系某境外诈骗犯“阿元”,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为“阿
元”转移其通过网上银行诈骗的赃款 110 多万元,并按 10%
的比例提成。2007 年 10 月 22 日,S 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此
案宣判,认定潘某等 4 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,判处有期徒
刑 1 年零 3 个月到 2 年不等。
(三)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
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犯罪手法之一。有
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,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(包括银行卡
账户)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,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,为
他人洗钱提供便利。也有人通过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,间接帮
助其进行诈骗或携款潜逃。然而,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请您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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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,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,请不要用自己的账
户替他人提现。
案例 5.4
2007 年 5 月,Z 省 S 市个体工商户卢某通过关系找到
王某,约定由王某为其提取现金 2300 万元,事成后向王某
支付 2‰的手续费。王某通过 H 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冯某的
银行账户为卢某提取了现金,但在扣除约定的手续费及返
还卢某部分资金后,截留了其中的 523 万元。此后,王某
频繁转移、挥霍赃款,随后携款潜逃。王某携款失踪之后,
卢某找到王某的朋友李某,请求李某找到王某并追回被骗
款,并答应向李某支付 50 万元作为报酬。但是,李某却与
王某合谋,在明知王某手中巨款为诈骗所得的情况下,通
过本人及他人账户协助王某从杭州某银行提现 299 万元,
并将其中的 200 万元转存至王某女友的银行卡上。同时李
某又虚构了其在向王某追讨资金时被打伤的事实,向卢某
骗得人民币 3 万元。2008 年 5 月 8 日,S 市中级人民法院
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
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
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 5 年,并处罚金
11 万元。
三、为规避监管标准拆分交易只会弄巧成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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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使金融机构将您的交易作为大额交易报告给有关部门,法
律也确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,确保您的财富信息不会为第三方所
知悉,同时被报告大额交易并不代表有关部门怀疑您资金的合法
性或交易的正当性,有关部门不会仅凭交易金额就断定洗钱活动
的存在。如果您为避免大额交易报告而刻意拆分交易,既可能引
起反洗钱资金监测人员的合理怀疑,又可能增加您的交易费用。
案例 5.5
2007 年 6 月,S 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在整理客户企业银
行回单时发现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单特别多,款项用途
为差旅费,每笔款项均为 4.99 万元,具有明显地逃避监管
的意图,于是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。经过
人民银行和警方的调查,该公司利用我国对软件行业的优
惠政策,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072 张,骗取出口退税约
2900 万元。为了逃避银行的大额交易监测,该公司将骗税
所得拆成了每笔 4.99 万元,并以差旅费的名义进行转移。
聪明反被聪明误,不法分子拆分交易的手法露出了马脚,
最终被抓获归案。
四、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
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融资、资产管理、财富增值和保值等服
务,接受监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客户和自身负责。非法金融
机构逃避监管,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提供资金支持、转移资金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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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洗“黑钱”,成为社会公害。
一个为您频繁“通融”、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可能也为犯罪
分子提供了便利,让犯罪的黑手伸进了您的账户。您能放心让他
们打理您的血汗钱吗?一个为毒贩清洗毒资、为贪官转移资产、
为恐怖分子提供融资的非法金融机构,能为您提供诚信服务吗?
因此,一定要选择安全可靠、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。
案例 5.6
2008 年 3 月份,J 市王先生收到一条手机短信:“鹏程钱
庄为资金短缺的个人或企业提供贷款,无需担保、方便快捷、
保密性强,月利息 2%,详情请致电……,吴经理。”以前王
先生也收到过类似短信,都不相信,把短信删掉了。但这次
正好王先生的公司资金紧张,而且利息也不高,于是他就按
短信提供的手机号码咨询了所谓的“吴经理”,说明想贷款
10 万元,一个月后还款。“吴经理”说,他们的规矩是先收
利息再贷款,先让王先生将预付利息 2000 元直接汇入该钱庄
账户,半个小时之内就会给王先生现金支票,并索要了王先
生的身份证号码。王先生没有发现这是一个骗局,向对方提
供的账号里汇入 2000 元。此后,王先生再也无法打通这个钱
庄的电话,这才发现被骗。
五、支持国家反洗钱工作也是保护自己利益
(一)开办业务时,请您带好身份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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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效身份证件是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基本凭据。为避免他人
盗用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,或是盗用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
活动,当您当开立账户、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与金融机
构建立业务关系时,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。如果
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,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
不能为您办理相关业务。
(二)存取大额现金时,请出示身份证件
凡是存入或取出 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者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
币时,金融机构需核对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。这不
是限制您支配自己合法收入的权利,而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手段,
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,创造更纯净的金融市场环境。
(三)他人替您办理业务,请出示他(她)和您的身份证件
金融机构需要核实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,当他人代您办理业
务时,金融机构需要对代理关系进行合理的确认。
特别提醒,当他人代您开立账户、购买金融产品、存取大额
资金时,金融机构需要核对您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。
(四)勇于举报洗钱活动,维护社会公平正义
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,动员社会的力量与洗钱犯罪作
斗争,保护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合法权利,我国《反洗钱
法》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
举报洗钱活动,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
容保密。